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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執法新形勢——《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部令 第30號)

                  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生態環境部研究修訂了《處罰辦法》,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體和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并對近年來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予以回應,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更好適應生態環境執法新形勢。

                  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在處罰種類、時限、程序、執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調整,確保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嚴格規范依法開展執法活動。《處罰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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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辦法》修訂以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為基礎,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同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在具體內容上,一是修改完善處罰種類。新增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限期拆除等處罰種類。二是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三是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四是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五是補充增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單獨增加“信息公開”一節,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六是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對立案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作出了調整。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全面推動《處罰辦法》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規范化執法水平。同時,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未來,新《處罰辦法》將逐步得到落實,環保企業也應注意這一新趨勢,學習、適應新的《處罰辦法》,從而規避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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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生態環境部